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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詹清金与詹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清金,詹礼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545号原告詹清金,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礼华,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清金与被告詹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清金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