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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升发与徐升和、曾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升发,徐升和,曾鉴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242-2号原告徐升发。被告徐升和。委托代理人曾焕祺。被告曾鉴珍。委托代理人徐升和(本案被告,系被告曾鉴珍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升发与被告徐升和、曾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原告已预交依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71元,现本案已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全额预交案件受理费3542元,原告需补缴纳受理费1771元。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向原告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补缴纳案件受理费1771元,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补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办理减、缓、免交受理费的手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71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升发负担885.5元,退回885.5元给原告徐升发。审 判 长  梁海莉审 判 员  郑庆锋人民陪审员  杨 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邓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