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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蒸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又因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4日凌晨零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来到衡阳县库宗街上金华网吧隔壁的溜冰场,趁溜冰场无人之机,将溜冰场的木门推开,走到溜冰场里面摆放的两排电脑房间内,将编号为91号的组装电脑主机及97号电脑主机的处理器、内存条盗走。经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脑主机、处理器及内存条共价值2526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的叔叔为其退赔了赃款,被告人吴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主动向衡阳县公安局库宗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吴某甲、刘某某、苏某某、刘某甲、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属实,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为其退赔了全部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某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谢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凡洁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根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