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德刚与王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刚,王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43号原告王德刚(曾用名XX)。被告王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刚与被告王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刚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刚负担。审 判 员  任延锋审 判 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艾 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