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那坡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与卢梦战、欧息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那坡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住所地那坡县伏必街97号。法定代表人陆明迪,局长。被执行人:卢梦战。被执行人:欧息金。被执行人:广西大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前进路25-1号。法定代表人:欧息金,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良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卢梦战、欧息金、广西大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梦战、欧息金、广西大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梦战有车辆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卢梦战所有的桂A×××××别克牌小小型汽车。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变卖、租赁、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文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