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法执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闫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74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闫某某、曹某某、李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1012号民间借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某某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0‰,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闫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闫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5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横法执字第00745号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账户:6212960106000492361)的全部工资收入。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01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