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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慈爱与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慈爱,福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18号原告张慈爱,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张美成,男,1949年5月9日,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缪銮生,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鼎市市。法定代表人包江苏,市长。委托代理人曾锋、林灏,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慈爱诉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慈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慈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耀楠审 判 员  许剑斌人民陪审员  王丽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巧丹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