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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墩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庆元与周庆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元,周庆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墩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周庆元,农民。被告周庆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元与被告周庆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元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荣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吉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