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墩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庆元与周庆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元,周庆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墩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周庆元,农民。被告周庆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元与被告周庆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元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荣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吉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