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城民申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世伟与刘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世伟,刘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申字第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世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闯徐世伟与刘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白民一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徐世伟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徐世伟申请再审称,一审开庭归纳焦点是双方属“车辆租赁关系还是借用关系”,而判决以“运输合同关系”结案,回避焦点问题事实不清;刘闯求申请人帮忙开车带他去通榆,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维修花4.7万元。申请人为刘闯的利益进行活动,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受益人刘闯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49条规定,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进行再审。经审查本院认为,徐世伟称驾驶车辆到通榆是被申请人求车帮忙的事实证据不足。原审认定双方是运输合同关系正确。申请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乘车人无过错。申请人徐世伟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2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徐世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光 宇审 判 员 石 山代理审判员 吴 金 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磊(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