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仁怀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仁怀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59号罪犯吴仁怀,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5日作出(2000)宁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仁怀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3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仁怀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7月因在劳动时与他犯发生争吵扣2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的小工工种劳动,劳动态度端正,完成任务较好。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1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仁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