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坤、宋文杰、袁红梅、王利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41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坤,宋文杰,袁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413-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法定代表人李鸿,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坤。被执行人宋文杰。被执行人袁红梅。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坤、宋文杰、袁红梅、王利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围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张金伍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