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唐某,女,生于1985年1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奎,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13日,汉族。原告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