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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唐某,女,生于1985年1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奎,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13日,汉族。原告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