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有平与被申请人姜华诉前保全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有平,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保字第62号申请人刘有平,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承德市恒久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职工,住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物资局家属楼2号楼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372431196007074010。被申请人姜华,女,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国家园街9排31号,身份证号120221195803060342。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冀H8R9**号轻型货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赠与、抵押、过户、设定其他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