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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吴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吴XX,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00713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上关乡XXXXX。被告何XX,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0918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上关乡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XX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尚和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人民陪审员  何茂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