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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连复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小佳与扬州扬大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扬州丰洋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佳,扬州扬大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扬州丰洋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连复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陈小佳。委托代理人赵亲田,江苏中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扬州扬大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迎新西路。法定代表人嵇必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丰洋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稽必援,该公司董事长。陈小佳申请执行扬州扬大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扬州丰洋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扬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由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05年10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原于2005年10月19日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9月26日,经申请人的申请,本院恢复该案的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已依法查封原属扬州扬大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现登记在扬州永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扬州市江阳西路的房产(房产权证号:扬房邗字第××号;面积:5216.55㎡)及所占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2004)第04305号;面积:5085.75㎡】。扬州永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作出(2013)连执异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陈小佳不服提出异议之诉。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许可对登记在扬州永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扬州市江阳西路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扬州永润贸易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扬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绪凡执行员  郑 照执行员  王学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