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士华与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士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号附31号圣湖天域4幢顶-1。法定代表人:高宗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开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华。委托代理人:戴庶,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士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4)铜法民初字第05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瑜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闫信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紫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