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催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远安县金色花园苗木专业合作社、汪春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远安县金色花园苗木专业合作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港民催字第00007号申请人远安县金色花园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花园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汪春梅,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萍。申请人远安县金色花园苗木专业合作社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账号为69×××0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票据号码为31300051/30888471,收款人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30日、到期日为2014年11月30日,付款行为湖北银行黄石分行,持票人为远安县金色花园苗木专业合作社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远安县金色花园苗木专业合作社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又林审判员 周雷刚审判员 刘青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