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木林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木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1374号罪犯黄木林,别名黄浩然,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0日作出(1998)榕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木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1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1月2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该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7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8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9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刑执字第21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该犯因患右侧基底节区血肿、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轻度贫血;诉头痛,双眼胀痛,左侧肢体偏瘫,左上肢肌力2-级,左下肢肌力2级等,于2014年1月26日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保外就医期限至2015年1月25日止。2014年12月5日建阳监狱医院就该犯病情进行讨论,认为该犯病情目前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建议收监执行。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1月23日决定将罪犯黄木林收监,建阳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将该犯收监。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保外就医收监后,考核期不足,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木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