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市场开发中心与郑如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市场开发中心,郑如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432号原告:象山县市场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谢文潮。委托代理人:李先泉。委托代理人:崔开慧。被告:郑如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市场开发中心与被告郑如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市场开发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县市场开发中心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