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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喆晶与张小宝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喆晶,张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闻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王喆晶,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广场东路淳熙巷42号。被执行人张小宝,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太风东街乔鑫苑西巷。申请执行人王喆晶与被执行人张小宝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14)闻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喆晶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小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9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白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