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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王某,住定州市。被告张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马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