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王某,住定州市。被告张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马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