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占川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占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915号罪犯杨占川,又名杨占平,男,1984年7月2日出生,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宁夏同心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赛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占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3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9日交付执行。2010年2月10日、2012年11月21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8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杨占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五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杨占川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占川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五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罚金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占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未积极缴纳罚金,本次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占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李庆平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