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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段志权犯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志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887号罪犯段志权,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鄂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志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段志权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内刑三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段志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六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段志权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志权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六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志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志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李庆平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