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焦作市欧达经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2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欧达经贸有限公司,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嵇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21号原告焦作市欧达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炳君。被告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银领,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潞潞,山西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嵇海波,男,197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欧达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嵇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欧达经贸有限公司不按期缴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