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广凯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广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878号罪犯刘广凯,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5日作出(2003)大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广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3月5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9年6月5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13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2012年6月18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3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9年10月4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刘广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广凯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广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广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3年1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