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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兴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戴龙仁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龙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兴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戴龙仁。委托代理人葛爱东,射阳县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公司。负责人吴嘉宏,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4-6层。负责人项勇,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发斌,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龙仁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龙仁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龙仁负担。审 判 员 顾亮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严 瑾书 记 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