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吕静与吕征征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静,吕征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吕静,女,200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几家管委会。法定代理人王娟莉,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吕静之母。被执行人吕征征,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姬家管委会,村民。申请执行人吕静与被执行人吕征征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3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3)高执字第431号吕静申请执行吕征征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剩余款6301.7元转本案。抚养费每月300元,(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30日共计21个月),共计6300元。现申请人已将申请本院执行案款6301.7元领走。现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