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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李永生与姚元平、姚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生,姚元平,姚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巨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李永生,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姚元平,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姚中华,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李永生与被告姚元平、姚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元平、姚中华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生诉称,被告姚元平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3年10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姚中华自愿为该笔借款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用家庭财产归还借款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为此,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姚中华承担担保连带责任。被告姚元平、姚中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永生以做生意急需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款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款条,今借到李永生现金伍万元正(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7日至2013年11月6日,并由被告姚中华为该借款连带担保,保证期限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借款人姚元平、担保人姚中华,2013年10月7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不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姚元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姚中华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到期不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一至三年(%)年利率为6.15%。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借款条、公民身份证、送达时照片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姚元平、姚中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质证、抗辩权的放弃。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姚元平出具的借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应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姚元平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姚元平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至2013年11月6日,原告可主张逾期不还的利息,即2013年11月7日,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2年7月6日,一年至三年(%)年利率为6.15%。被告姚中华作为担保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姚元平、姚中华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姚元平、姚中华拒不到庭,本案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元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6.15%计算,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判决还清借款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三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姚中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姚元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候善林审 判 员  黄连华人民陪审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