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钟某某,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湖南省津市市。被告潘某某,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湖南省津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周业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