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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钟某某,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湖南省津市市。被告潘某某,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湖南省津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周业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