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冠忠与夏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冠忠,夏春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刘冠忠,男,市民。被告:夏春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冠忠与被告夏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刘冠忠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