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冠忠与夏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冠忠,夏春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刘冠忠,男,市民。被告:夏春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冠忠与被告夏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刘冠忠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