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杜振发、苏秀未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杜振发,苏秀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325号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兴街68号。法定代表人杜荣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润泽、梁素真,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杜振发,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苏秀未,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泉洛计生征决(2014)第302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振发、苏秀未未自觉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社会抚养费14270元未缴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因行政机关机构改革需要,原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整合并入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享有的管理职权由新成立的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继续行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振发、苏秀未能够按照计划生育要求主动落实节育措施,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对两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14270元予以终止征收,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卫��和计划生育局(原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泉洛计生决(2014)第302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章泽代理审判员 黄美榕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