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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建甫与孟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甫,孟益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830号原告:张建甫。委托代理人:王浩峰。被告:孟益兴。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建甫与被告孟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张建甫负担。审 判 长  薛 玮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居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