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龙执补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永芬与王庆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芬,王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龙执补字第19号���请执行人赵永芬,女,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被执行人王庆国,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赵永芬与王庆国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09)龙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庆国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29日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庆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龙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