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茜与被告解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赵某。被告: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