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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茜与被告解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赵某。被告: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