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董进、郭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董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被告董进,郭涛,刘妮,郭强,董梅时间:2015年7月16日地点:孤山法庭审判人员 :郝振荣书 记 员 :李瑞欢当事人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智翔?我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告董进,郭涛,刘妮,郭强,董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准备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故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3210元不予收取。?原告听清了没有原代:听清了。?核对笔录有无出入原代:无出入。审判员郝振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