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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陈美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陈美珍,方国聪,常熟市三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7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2号海虞北路汇丰时代广场。负责人熊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世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美珍。被执行人方国聪。被执行人常熟市三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新安江路19号2幢。法定代表人陈美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陈美珍、方国聪、常熟市三虎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商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陈美珍、方国聪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94410.86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至2014年7月18日为人民币214765.61元,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计算)。常熟市三虎商贸有限公司对陈美珍、方国聪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陈美珍、方国聪、常熟市三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89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被执行,负债累累。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房地产均设立有抵押,且被他案查封,本案中暂无法处置,需待他案处置结果。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正在他案中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