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谭静群与夏小民、青田县泰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静群,夏小民,青田县泰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587号原告:谭静群。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夏小民。被告:青田县泰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代表人:叶春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代表人:马伟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静群与被告夏小民、青田县泰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静群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小民、青田县泰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静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谭静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莉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单慧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