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瑞来隆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孝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来隆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孝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019号原告北京瑞来隆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西城区红土店南里小区7号楼2-4-1室,注册号110104003437195。法定代表人赵亚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会军,男,1982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祖亮,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马孝波,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原告北京瑞来隆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来隆安泰物业公司)与被告马孝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习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来隆安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何祖亮、被告马孝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来隆安泰物业公司诉称: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的关于《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办管理办法》中第八条之规定,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三章规定,开发建设部门有权指定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同时北京兴隆置业有限公司将康泽园小区委托给我公司进行物业服务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我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了良好的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在接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但被告自2008年1月1日至今无故拖欠物业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马孝波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013.26元;诉讼费由对方承担。被告马孝波辩称:欠费属实。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在我们家承重墙上安装网络电线和电箱,这些有辐射。楼道里全是小广告。2008年及2009年我家连续丢了两辆自行车。小区绿地变成了菜地和停车场。小区内乱停车,没有消防通道。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马孝波为北京市丰台区康泽园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9.4平方米,由瑞来隆安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上述房屋的物业费为每年751.99元。马孝波未交纳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物业费。马孝波主张瑞来隆安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并提供照片若干张拟证明其主张。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物业委托管理协议、康泽园小区物业费用明细表、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瑞来隆安泰物业公司对北京市丰台区康泽园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马孝波作为该房屋的业主应向瑞来隆安泰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马孝波主张瑞来隆安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并提供照片若干张证明主张,本院对此酌情予以采信,故本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马孝波应交纳的物业费予以酌情扣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马孝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瑞来隆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四千五百一十一元。二、驳回北京瑞来隆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马孝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