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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卢东皖、蒋国成与蒋国成、许巧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东皖,蒋国成,许巧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115号原告:卢东皖。��托代理人:韦丁宁。被告:蒋国成。被告:许巧悦。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东皖与被告蒋国成、许巧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东皖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