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83年6月20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张飞,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7年4月19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百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