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冯勇强与吴妹离婚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勇强,吴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冯勇强,男,汉族,现住茂名市。被执行人吴妹,女,汉族,现住茂名市。申请执行人冯勇强与被执行人吴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妹将茂名市健康中路商廊岭商铺6-8号茂名市城区吴妹快餐店给申请执行人冯勇强,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另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吴妹发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冯勇强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1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