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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939号原告陆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光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