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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法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红森与被执行人韩军电、范效芳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红森,韩军电,范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任红森,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樊村人。被执行人韩军电,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西垛村人。被执行人范效芳,女,1977年3月2日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西垛村人。申请执行人任红森与被执行人韩军电、范效芳债务纠纷一案,河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韩军电、范效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私下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效芳名下的河津市世佳家园第一栋5单元154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再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春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