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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赤壁福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与刘亚非、谢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赤壁福泰隆置业有限公司,刘亚非,谢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9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赤壁福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宝成路14号时代广场14楼1407。法定代表人:方树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亚非。原审被告:谢辉。再审申请人赤壁福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泰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亚非、原审被告谢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53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福泰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定门面还建差额为19.44平方米错误,最多为16.49平方米;福泰隆公司与谢辉签订购房协议时,已将二楼的89.46平方米商业房与刘亚非16.49平方米商铺进行了置换。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福泰隆公司在其将二楼89.46平方米的商业房与刘亚非16.49平方米商铺进行了置换后,明确告知谢辉本案所涉商铺系福泰隆公司所有,谢辉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构成善意取得。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改判驳回刘亚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福泰隆公司与刘亚非于2005年7月3日签订的拆迁还建合同及于2008年8月22日签订的置换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为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履行。根据约定,福泰隆公司应还建刘亚非的门店面积为192.27平方米,实际还建了175.78平方米,差额为16.49平方米,原审认定差额为19.44平方米,属认定事实错误。刘亚非依据上述二份协议应获得还建住房为415.88平方米,但其从福泰隆公司取得的住房办证面积为511.11平方米,差额部分是如何取得的及相关依据原审判决未予查明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而上述事实会直接影响到福泰隆公司主张的其已将二楼89.46平方米商业房与刘亚非一楼16.49平方米门店进行了置换的事实是否属实的认定,进而影响到对福泰隆公司是否有权处分本案所涉的一楼门店以及其与谢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综上,福泰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俊毅代理审判员  周常芳代理审判员  邬文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