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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佟富华申请执行王正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富华,王正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佟富华,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飞鹤名苑X号楼X单元XXX室。被执行人王正君,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前五家子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海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