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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德因与被告聂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德,聂中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808号原告:王新德,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河堤乡丁庄村。委托代理人:陈旭,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中锋,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白庙乡聂庄村。原告王新德因与被告聂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相龙审 判 员  赵长永人民陪审员  蒋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聂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