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德因与被告聂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德,聂中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808号原告:王新德,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河堤乡丁庄村。委托代理人:陈旭,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中锋,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白庙乡聂庄村。原告王新德因与被告聂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相龙审 判 员 赵长永人民陪审员 蒋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聂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