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刑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刑初字第020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叶明,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在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前珠村“美食美客”饭店附近,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张某甲至“美食美客”饭店厨房拿菜刀,在饭店内持菜刀无故将被害人张某丙左手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丙因外伤至肢体皮肤一处瘢痕长度10.0cm以上,其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在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前珠村“美食美客”饭店附近,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张某甲至“美食美客”饭店厨房拿菜刀,在饭店内持菜刀无故将被害人张某丙左手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丙因外伤至肢体皮肤一处瘢痕长度10.0cm以上,其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破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4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丙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9日,其店门口有人打架,后来有人冲入其店内,拿了厨房的菜刀,往外冲的时候砍了其左手一刀。2、证人张某乙、汪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1月9日晚上,张某甲酒喝多了后,因琐事与一个骑电动车的人发生了冲突,双方打了起来,后来张某甲跑到美食美客小饭店内,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往外冲,其二人将张某甲控制,饭店老板娘的伤可能是张某甲去抢她店里菜刀时弄伤的。3、证人常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9日,其店门口有人打架,后来有人冲入其店内,拿了厨房的菜刀,往外冲的时候砍了其老婆张某丙左手一刀。4、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了作案工具菜刀的情况。5、被害人伤情照片、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实了被害人张某丙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6、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4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7、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归案经过的事实。8、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于1983年11月25日。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华益峰人民陪审员 徐振海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萍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