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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喻帝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帝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7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帝,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2008年9月2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2年3月3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5月18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5)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8日晚,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二巷一户外用品门市抓获被告人喻帝,从其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中查获一玻璃瓶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22克,从其朋友黄某某的蓝色挎包中查获15小袋氯胺酮(俗称“K粉”,系被告人喻帝放于黄某某挎包内)、净重6.64克,从其租用的渝B9X**号轿车副驾驶前抽屉内查获一袋甲基苯丙胺、净重9.75克。被告人喻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喻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喻帝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喻帝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某、焦某、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称量检材提取笔录;物证检测报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2)长法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帝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97克、氯胺酮6.64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喻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喻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涉案的甲基苯丙胺9.97克、氯胺酮6.6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