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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门景海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门景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905号罪犯门景海,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大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门景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人民币11158.1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2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6月8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辽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至2030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门景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门景海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门景海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门景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29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