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练与段廷臣、任国明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11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练,男,1956年6月1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姚军生,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段廷臣,男,194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任国明,男,1959年9月2日生,汉族,住郸城县。申请再审人杨练因与被申请人段廷臣、任国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杨练申诉称:原审将本诉反诉合并审理错误;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将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在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申请人杨练延迟交付给被申请人段廷臣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杨练未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综上,杨练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燕振兴 来自